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实施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为了落实新闻出版总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2]1 9号)(简称《资格培训通知》)精神,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对《资格培训通知》中所列培训对象做如下补充:
1、2002年1 2月31目前年龄不满50岁、具有非新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新闻采编人员,要列入参加培训人员的范围。
2、由新闻单位以外调入、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不满2年的人员,要参加培训。
3、2002年1 2月31日前年龄满50岁以上(含50岁),且具有中、初级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新闻采编人员免予培训。
4、2001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举办的报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培训班和期刊(新闻性期刊)主编岗位培训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免予培训。
二、培训方式
1、此次资格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集中培训学习时间,累计49个学时。
2、新闻单位个别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学习,该单位负责人应将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并说明理由。经审核、批准后,可进行自学,然后参加培训考试。自学人数不应超过新闻单位应参加培训人员总数的20%,否则,不予批准。
三、培训分工
1、按《资格培训通知》规定的分工开展培训,其中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增加科技日报、中国日报和中国新闻社。
2、中央新闻单位驻各地记者站采编人员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自行组织培训的新闻单位驻各地记者站采编人员如何培训,由新闻单位与各地新闻出版局协商。
3、全国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8003814。
四、培训考试
资格培训要严格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才能颁发《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出题统一组织,具体?。每次的考试试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考前向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备案。考试结果,由各地培训部门通知参考人员所在新闻单位。
五、培训合格证书效用与发放条件
1、取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基本资格,也是核发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凡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即可发给证书。
2、《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领取并核发。
3、免予培训的人员,先由各新闻单位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要求进行登记,并将结果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注明免培字样)。中央各部委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免培资格由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审核。
4、中央各部委新闻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由总署委托教育培训中心核发。
地方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
5、以自学方式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学习。凡累计参加两次考试(包括自学和参加集中培训学习)仍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6、此次资格培训工作将于2003年6月底前全部结束。属本通知范围内在岗在编新闻采编人员,应参加此次资格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得继续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六、教学计划、大纲与培训教材
此次培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随本通知下发(附后)。
必读书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学习用书 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推荐参考书为:《新闻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七、工作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自接到本通知起,应将本地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计划于2003年2月1 5日前,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20室。
邮政编码:100044
电 话:68003814转3802,68003811
2、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计划,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并具体实施。
3、军队系统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计划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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