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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来源:校办公室作者: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3-16 08:58: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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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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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一些地方和部门陆续来电就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咨询。为进一步确保文件执行的统一性,经研究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同意,现就其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1.问:《通知》规定,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予追溯。《通知》下发前执行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地方和单位,上述人员在2015年3月1日前已年满五十五周岁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能否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答:这些人员仍应按照本地、本单位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问:《通知》规定,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人员,可否在年满六十周岁之前选择退休?
  答:有关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是否自愿退休。选择自愿退休的,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未选择退休的,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组织上可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

        3.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女同志可否到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答:事业单位中凡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年满六十周岁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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