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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来源:河南省文明网作者:发布时间:2016-11-22 16:31:00阅读:
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办好道德讲堂。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标,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标准和办事程序规范公开,服务群众细致周到、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员工严重违违法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在政风行风评议中居位最后三名的。

(四)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发生严重不诚信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单位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凡达到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单位,均可按隶属关系自愿向当地文明办进行申报。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个档次,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命名。连续两年保持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辖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年保持省辖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每年评选一次,每三年为一届,三年届满后需重新申报参评。

第八条  连续保持三届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享受高于省级文明单位、低于全国文明单位的奖励待遇。

第九条  文明单位评选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文明单位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确保文明单位评选质量。

第十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升格”制。文明单位的升级须由下一级文明办向上一级文明办提出书面推荐报告,由上一级文明办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命名。没有升级的,经考评确认继续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改正。

第十二条  不具备单独创建条件的二级机构,可以与上级主管单位共同创建,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且与主管单位不在同楼或同院办公,经主管部门同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创。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不能降格以求。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适当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

第十四条  命名文明单位只限于各级党委、政府。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省文明办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一票否决”问题的文明单位,可即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员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行风评议差、创建工作滑坡等问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处理。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原则上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受撤销处理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选上一级文明单位。被警告的文明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文明单位待遇,经过认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报备。对单位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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