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巩义“11.17”非法印刷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河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巩义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巩义市公安局联合执法,对巩义市竹林新华印刷厂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厂未办理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在印刷车间发现《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下)》等出版物143863册,PS板1980张、印刷胶片248捆,总码洋3863481元。经鉴定,涉案的61种出版物确定为侵权盗版出版物。2016年2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张某(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徐某、李某、张某、张某(女)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扫黄打非网 (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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